首页 | 公司简介 | 产品展示  | 产品参数 | 电池检测 | 生产环境 | 客户伙伴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产品造型信息
SH7-12
SH24-12
SH38-12
SH65-12
SH100-12
SH120-12
SH150-12
SH200-12
电池检测系统
AKS电池机柜
精密配电柜
综合报警盘

  友情链接

 
   
  电池检测
 
 
 

  

      一、使用和维护
   1. 为保证电池使用寿命,凡投入使用的电池应处放充足电状态;充电不足的电池不可使用。使
用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放电程度,严禁过量放电。不得长时间搁置。该种在使用过程中需经常进行的
补充电称为普通充电。
  2.正常使用的电池应避免过充电,但对下列几种情况的电池必须进行适量过充电,即均衡充电。   a.电池组中的“落后电池”———指充放电过程中电压值低于其它电池的电池及因故障检修过的
电池。(均衡充电时应将落后电池的正、负极分别与直流电源的正、负端相接单独进行。)
  b.正常使用的电池每2~3个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c.长时间没有使用的电池在使用前应进行均衡充电。
  3.均衡充电
  a.以0.1IA电流进行充电。(Ⅰ为5小时率容量放电电流)
  b.充至电压达到2.5(V),电液内有气泡发生时减半(即0.05IA)继续充电。
  c.充至充足电状态时停充0.5小时再减半电流(即0.025IA)充电1小时。
  d.再停充0.5小时后用0.025IA的电流充电1小时。
  e.按d条重复数次直至充电机一合闸电池内就有气泡激烈发生时为止。

  二、保管与贮存
  蓄电池应存放在5~40℃的清洁、干燥、通风的仓库内,有效贮存期为二年。在贮存期内须按下
列要求妥善保管。
  a .不受阳光直射,离热源距离不得少于2m。
  b. 避免与任何液体和有害物质接触,任何金属杂质不得掉入电池内。
  c. 不准倒置,不得受任何机械撞击或重压。
  d. 不允许带电解液贮存,特殊情况需带电解液贮存时应充足电交将电解液的密度与液面调整至
规定值。贮存期满一个月须按普通充电方法进行一次补充电。
  e. 干式荷电池存放90天后(至出厂之日起)应适当延长充电时间。

 
下一页 上一页
   
   
   
 
   四通电气公司 四通公司四通公司四通公司             企业邮局 | 网站管理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区七栋四楼C座
   电话:(0755)26405509 26406392 26649946 26418380 26407969 邮编: 518054 传真: (0755)26402987
   E-Mail: sz-stone@vip.163.com